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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冰冰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非诉调解专业与技巧的有机融合案例
来源:尚冰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量:260

【案情概要】

程某就职于一私立学校,现年26岁。2015年8月19日1时因感全身乏力、出冷汗、腹痛等症状,由其男友带至当地镇卫生院就诊。医生以“腹型癫痫、病毒性肠炎”进行门诊输液治疗。后症状未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在家属的要求下,转入县人民医院治疗。最终因未找到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家属为此向医院讨要说法,要求镇卫生院与县人民医院对程某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多次与死者家属沟通,收集相关证据,利用自己之前的医学专业知识,找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诸多过错,并以此作为要求赔偿的理由。本案经5次调解最终圆满达成调解协议,由两家医疗机构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万元。

【办案经过】

在悲惨身世中美丽绽放

生前就职于某私立学校女教师程某,正在青春年华,秀外慧中,获得的荣誉证书不计其数,在学校中的教学成绩更是有目共睹。

然而,程某却有着令人心生怜悯的悲惨身世。大约在她6岁时,她的亲生母亲在山上砍柴时,被打猎的人误以为系野猪而用自制的猎枪开枪射中,当场身亡。从小便跟随姑妈一起生活,由姑妈将其带到初中毕业。其后父亲再婚,所幸继母亲不能生养,视她如己出,待她如亲生女儿般疼爱。曾经的伤痛或许已经在她的心中渐渐淡忘,然而恶梦悄悄地向她袭来……

恶梦悄然 难挡宿命结局

2015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程某准备和男友一同外出,却发觉自己全身乏力,四肢颤抖,伴有下腹部疼痛。男友便到当地的卫生院请来医生,医生经检查后,告知其男友将程送至卫生院治疗。下午1时左右,男友骑电动车将其送至卫生院。卫生院院长对程某男友简单询问病史后,便对其进行抽血化验检查。其后便对程某进行输液。输液过程中,程某一直在呻吟,并说自己很难受,医生程某只是稍做安慰,说是水挂完就会好的。下午4时30分左右,程某让其男友打电话给其在县县城的大伯,大伯其后让其儿子赶往卫生院。在死者家属的询问下,卫生院告知可以用私家车转院,无须叫救护车。卫生院将程某的输液通道拔除,停止吸氧,让家属将她送往县人民医院。在转院途中,程某意识不清,病情进一步恶化。约下午5时,到达县人民医院,随后将其送CT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患者意识丧失,心跳呼吸停止。立即转入神经内科,进行气管插管,最终因抢救无效于8时宣布死亡。

明确死因 找寻医疗过错行为

为查明死亡原因,家属申请进行尸体法医学检查,经检查,鉴定结论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大出血(宫外孕)。死者家属悲痛欲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给赔偿。

接受指派后,我多次与死者家属沟通,并指导其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为自己先前系医疗专业出身,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很快便从医院的病历记载及用药处方中,找出诸多医疗机构在诊疗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主要归纳起来有:未询问月经史(病历上没有相关记载)、未及时观察病情并监测生命体征、未告知家属病情的严重性、转院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等。

索赔谈判 五次谈判终获赔

为了更快让死者入土为安,代理人指导家属尽快向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搭建谈判平台,由案件的当事人(两家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以及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医疗机构先后更换聘请律师三个,阵势之大非同一般,谈判现场的氛围更是紧张。医疗机构过错比例从最初的30%谈到最终的70%,从争取法定范围内的赔偿到要求医疗机构考虑死者特殊的悲惨身世及年龄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补偿。其中有一场谈判从晚上7时一起谈到凌晨1时半。谈判不仅需要智力与技巧,还需要有良好的体力。

最终,医疗机构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两家医疗机构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其中有8万元系考虑到死者的身世和家庭医疗机构自愿给予的人道主义补偿。至此,本案的索赔几经波折,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争议焦点】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过错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2、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程兰萍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死者父母未满60周岁,是否有权利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所涉及相关法条、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关于医疗过错认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医疗过错是指医方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心理状态,即其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两种归责原则,一种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另一种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否则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则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部分情况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患者方举证证明。这显然加大患者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我方为了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提供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并提供了病历记载,足以证明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未遵守常规诊疗规范,造成误诊误治,最终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关于未满60周岁的父母,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法律上将60周岁以上的人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根据此规定,本案中死者父母未满60周岁,仍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故不属于法律层面上的“被扶养人”,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社会效果及影响】

这虽然是一起常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但由于死者正值风华正茂之年华,加之令人悲悯的身世。抚养其成人的亲属之多,成长之不易,为这起纠纷增添几许与众不同的色彩。死者父亲及家属多次找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并在网上寻求救助,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也给当地卫生院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仅是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更令我们欣慰的是:医疗机构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并没有一味地要求家属做医疗损害鉴定。由此,死者家属与医疗机构互相谅解,医患双方尖锐的矛盾得以化解。

【律师感言】

从程某死亡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到死者家属最终拿到医疗机构的赔偿款,从死者家属主动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查明程兰萍的死因,到向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整个维权的过程中,作为代理律师尽量地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维权。在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提出的诉请高达150多万元,从情理上说,我们是能够理解的,毕竟生命是无价的,但作为律师,即便是调解也要引导当事人以法律为基础。

整个调解过程实际上系异常艰难的,因为在任何一方都未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与观点。经过五次谈判,双方展开了拉锯式较量,最终能够达成调解,并获得如此高的赔偿款,与医疗机构的让步,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是密不可分的。

作为曾经从医疗系统辞职的律师而言,再体会到患者维权难的同时,也深深感受到医疗机构在本案中的退让,更深切体会到医疗机构其实也很无奈,因为医疗风险本身难以预测,希望通过一次次的教训,医疗机构能更加规范自己的操作,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作为患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也要抱着谅解、理解之心,这样更有利于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美好,更有利于医疗事业的长足进步,最终每个人的健康才得以更好的保障。本案的代理,律师深有感触:医疗纠纷非诉调解,是医学专业知识、法学知识与谈判技巧的有机融合,唯有如此,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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