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9年3月,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来男方王某在外面有第三者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车辆。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带着相关资料来到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苗丽律师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2009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因王某在外面有第三者,李某与王某出现感情裂痕,因此李某与王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达成一份协议,后期王某长期不回家,双方决定离婚,但对于夫妻财产如何分配,双方发生了较大争议。
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后,进行了认真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苗律师从李某提供的双方签署的一份有关财产分配协议的证据中发现,双方已经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而且该协议对李某非常有利,如果法院能认定该份协议的有效性,对李某是非常有利的。
庭审中,王某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是在以离婚为前提的条件下对财产进行的分配,当初自己为了离婚是作出让步的,现在李某要求按照该份协议分配才是不公平的,要求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苗律师指出,双方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中并没有规定该协议的生效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王某认为是以离婚为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王某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双方签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协议是有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已经作出书面约定,该协议的达成不是双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故双方应依照签订的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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