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女士2001年10月结婚。2007年,刘女士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该离婚协议没有明确表示财产有哪些。
2008年5月,张某发现刘女士在2003年5月私下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楼房一套。张某认为其前妻离婚前取得上述房产,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多次与刘女士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产,请问:张某能胜诉吗?
庭审中,张某诉称:前妻刘女士在离婚时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的事实,他认为该房产应为二人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取得该房产相应的份额。
刘女士辩称:涉诉房产是用自己用个人分得的拆迁款购买的,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张某无权主张份额,故依法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与刘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07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该离婚协议没有明确表示财产有哪些。双方所诉争的楼房是刘女士用拆迁款所购置,张某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而二十万元拆迁款经该院判决归刘女士所有,张某庭审中也未提供购买诉争房产有其出资的相关证据材料,诉争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中,涉诉房屋虽然是在张某与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是,刘女士所用的拆迁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张某也没举证证明其对该房屋有出资事实。也就说,刘女士所用的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其用个人财产所购的房屋当然属于个人房产。
摘自华律网